本报北京6月9日电(记者邓海云)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9年6月10日起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并同时降低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利率、再贷款和再贴现利率。
据悉,此次降息,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平均下降1个百分点,贷款利率平均下降0.75个百分点。其中,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由现行的3.78%降为2.25%,一年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6.39%降为5.85%,逾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三(折年率10.8%)降为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利率由现行的3.24%降为2.07%,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利率平均下调1.35个百分点,其中一年期再贷款利率由现行的5.13%下调到3.78%;再贴现利率由现行的3.96%下调到2.16%。
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次降息综合考虑了居民、企业、银行各方面的利益。这次虽然降低了存款利率,但由于物价持续下跌,实际利率仍然较高。今年4月份全国零售物价比上年同期下降3.5%,消费价格下降2.2%,降息后一年期储蓄存款实际利率仍达5.75%或4.45%,储蓄存款人的实际利益仍然得到了有效保护。这次较大幅度下调贷款利率和罚息水平,减少了企业利息支出,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这次降息,存款利率下调幅度大于贷款利率,使金融机构存贷款利差在前几次利率调整后明显缩小的情况下有所恢复,这对于改善目前商业银行经营效益下降的状况,增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将起到积极作用。
本次降息是在综合分析当前经济和金融形势,特别是针对目前物价持续下跌的趋势尚未扭转、实际利率继续升高、市场需求不旺的情况而采取的重要决策。存款利率下降幅度大于贷款利率,定期存款利率下降幅度大于活期存款利率,中长期贷款利率下降幅度大于短期贷款利率,有利于促进居民消费,提高企业投资积极性,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有利于进一步降低国债发行成本,推动居民调整金融资产结构,推动国债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较大幅度下调准备金存款利率、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加大了中央银行利率的调控力度,为进一步改进利率管理体制,完善金融宏观调控手段创造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重申,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利率法律、法规,任何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贷款利率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其高息部分,任何单位、个人、金融机构均有权拒付。对违反国家利率政策的责任机构和责任人,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